據小編了解,市民劉先生跟太太一起買房時,太太打趣道:“你來做主貸人吧!要是以后你有了外心,住房貸款就由你一個人來扛,算是對你的懲罰。”真的是這樣的嗎?貸款合同上沒有自己的名字,就不用承擔償債義務嗎?
其實,人們在對“主貸人”和“共同貸款人”的認識上,有許多不甚了解的地方和誤區。在確定夫妻中的哪一位做“主貸人”的問題上,也有不少值得關注和考慮的細節。
誤區一:不是主貸人離婚就不用還房貸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就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一樣,婚后他們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夫妻雙方無論是否是“主貸人”,是否共同申請了住房貸款,都有償還住房貸款的義務。
只有當房產判定由離婚后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才可以提出變更住房貸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償還貸款的義務。如果單方面地認為自己沒有參與貸款合同,就不用繼續履行償債的義務,無疑是對住房貸款理解上的誤區。
誤區二:不是主貸,就是參貸人?
專業人士認為,“主貸”和“參貸”都是不標準的稱法。在銀行的住房貸款合同中,一般只把夫妻中的一方設為“貸款人”,另一方可以作為“共同貸款人”。對于“共同貸款人”,不僅要求是“貸款人”的直系親屬(夫妻、子女、父母),還必須為住房貸款抵押物的房產的所有者之一。
但是,這一條對于夫妻來說是個例外,即使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以作為住房貸款的“共同貸款人”。舉個例子,即使劉先生夫婦購買的住房產權證上只有劉先生的姓名,劉太太也可以申請成為住房貸款的“共同貸款人”。
誤區三:那是不是主貸人可以隨便定呢?
當然也不是,但是住房貸款涉及到的細則,也值得很多夫婦仔細揣摩,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就是其中的一項。但是,仔細查看保險條款,我們可以看到,還貸保險責任險只保障“主貸人”發生意外或是傷殘的情況。
在簽訂住房貸款合同的時候,銀行都要求貸款人購買一項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這項綜合保險涵蓋了兩個方面,一是財產損失保險,當抵押的房產出現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損失,例如火災、暴風雨、坍塌等,保險公司將承擔財產的損失;還有一項就是還貸保證責任險,要是貸款人發生意外導致死亡或是傷殘的時候,保險公司也將承擔剩余的還貸責任。
所以在選擇主貸方的時候一定要選擇家里的頂梁柱為主貸方,這樣在住房遭遇意外時,可由保險公司承擔剩余貸款。夫妻購房到底誰作為主貸人更好,這需要仔細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