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貸款簡單來說就是利用信托進行貸款的行為。需要委托人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那么下面就為大家講講信托貸款與委托貸款的關系。
信托貸款與委托貸款的區別:
1、業務要求不同
金融信托機構辦理委托貸款業務主要依據委托單位所指定的資金用途、對象等發放貸款,監督款項使用情況,以及負責貸款到期時催還,但對借款單位到期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不負責任。對于信托貸款來講信托貸款的使用過程基本都是由金融信托機構自己一手經辦的,所以無論結果如何都要自己承擔貸款的風險和經濟損失。
2、影響程度不同
因為委托貸款是金融信托單位在接受其他單位的委托辦理委托資金的,委托資金的使用多表現為短占的一次性行為,所以對綜合信貸計劃影響不大,信用規模擴張的程度也很小。與之相反,信托貸款的表現形式則為貸放與收回反復循環,資金不斷周轉使用,因而對信用規模和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較大的。
3、資金性質不同
委托貸款只是在資金的運用上改變了形式,委托單位的撥款改為金融信托機構的貸款,委托人和用款單位之間的借貸關系變為金融信托機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用關系,但這并未改變資金原來的性質。對于信托貸款來說,信托貸款是金融信托機構用征收來的的存款和原本自有資金的情況下,同時還能保證受益人獲得一定收益的前提下,合同雙方約定定項目和對象發放貸款,進而具擁有銀行貸款的相應特點,實質上是在改變原來資金的性質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