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貸款是利用互聯網貸款的方式進行貸款,網絡貸款借助互聯網優勢完成申請各種貸款程序,相對于傳統的銀行貸款流程方便了很多,足不出戶就可以貸款。p2p網絡貸款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它可以節省很大的一部分時間成本。p2p網絡貸款廣受大家的喜愛,但網絡貸款過程中也存在法律問題,關于一些訴訟該如何解決呢?
p2p網絡貸款的訴訟有哪些?
一、債權轉讓
P2P的實質是民間借貸,但其與傳統的民間借貸不同。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過中間網絡平臺達成借款協議。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貸法律關系;平臺與雙方簽訂居間合同,是居間法律關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時,平臺也作為一方主體參加進來,明確寫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平臺償付出借人的本息,債權轉讓給平臺。那么此時,相當于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個債權轉讓合同。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轉讓合同才開始進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債權轉讓合同雖然同時簽訂,但是后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為前提,相當于附條件生效的情況。第三人作為新的借貸協議的債權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二、風險備用金
實踐中,除了上述借貸合同中嵌入債權轉讓合同的形式外,還有的平臺與借貸雙方約定,如果債務人按期未履行還款,平臺以風險備用金償付債權人的本息。風險備用金來源于平臺向債務人所收取的服務費。此種償付受有限償付和按比例償付規則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額本息償付,根據情況而不同。在同期備付金余額賬戶充足的情況下,可能足額償付;在同期備付金余額賬戶不充足的情況下,可能只是有限償付。這與一般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同,平臺并不承擔全部的擔保責任,只是相對程度的風險補償。平臺上的風險備用金屬于平臺支配,是平臺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費,平臺為實際的所有權人。其以風險備用金向債權人清償后,取得了債權人的權利,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此時平臺即成為案件的原告。
三、平臺擔保
平臺在性質上一般都登記為“金融咨詢”和“信息服務”公司,并不具有擔保公司的法定資質。因此,平臺不能按法律賦予擔保公司的相關權限行使擔保權利。平臺一般引入擔保公司,由其與借貸雙方簽訂協議,進行擔保。如果平臺本身同時具有擔保公司的資質,對債務進行擔保,代為清償后,也可以成為原告,但與平臺因債權轉讓協議成為債權受讓人后的原告并不相同。平臺提供擔保,是平臺作為擔保人,其對出借人履行的是擔保責任,當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其向出借人代債務人清償,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其是因追償權而成為原告,非因與借款人有借款關系而成為原告。平臺因債權轉讓協議為債權受讓人,其是直接作為借款人的債權人,與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貸關系,并不是作為債務人的追償權人。
四、其他擔保主體
除了平臺擔保外,實踐中最多的還是其他主體擔保。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質押擔保,或由擔保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可能是自然人或專門的擔保機構等。為進一步控制小貸公司的擔保風險,引入再擔保機制。擔保增強了出借人的借款信心,導致網絡借貸在去年出現井噴式發展,但有的擔保公司擔保力不足,擔保資金無法匹配迅速擴張的借貸交易量,已經違背了法律關于擔保杠桿的規定。所以當借款人違約時,擔保公司并不能履行擔保責任。到訴訟階段,擔保人可能與債務人一起構成共同被告。擔保人敗訴后,無實際償付能力,造成判決執行不能,影響了司法判決的權威性。
選擇p2p網絡貸款平臺時要認真選擇,經過對比選擇正規的網貸平臺,看一個平臺是否可靠主要是看它的風控能力如何,在選擇一個平臺時風險儲備金是首選之一,團貸網3千多萬的儲備資金,100多號人員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