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王某是某水泥攪拌站的老總,因投資股票需要資金,就以攪拌站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300萬元,后因炒股被套導致不能償還貸款,后潛逃。問王某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嗎?
誠和法律服務所答復,不構成,王某申請貸款的行為是單位行為。其為解決企業資金問題,以企業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為了炒股票,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有效抵押擔保,符合銀行放貸條件,不具社會危害性。
改變貸款用途算是貸款詐騙嗎?
江某某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因企業擴大規模的需要,江某某想向銀行貸款解決資金問題。在向銀行申請貸款的過程中,由于公司財務狀況不好,江某某怕因此影響順利貸款,就在提交的財務報表中對經營數字作了虛假填報,夸大了企業的銷售和盈利規模,同時提供了有效抵押擔保。之后,銀行批準了對某電器廠的貸款,貸款數額為3000萬元。貸款下撥后,因全球次貸危機的影響,企業虧損嚴重,江某某為了彌補虧損,沒有將該筆貸款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活動,而是用于購買債券股票,后因經營不善導致投資血本無歸,不能歸還銀行貸款。在銀行催還貸款時,江某某逃往境外。
對本案江某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有意見認為:江某某為解決企業資金問題對財務報表做了虛假填報,騙取3000萬元貸款后,擅自改變貸款的用途,用個人意志控制了貸款的使用權,將貸款購買高風險的債券股票,實施的是個人行為,其在取得貸款的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終導致不能還款而逃往境外,具有社會危害性,江某某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本文認為,江某某申請貸款及使用貸款的行為是單位行為。其為解決企業資金問題,以企業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為了順利取得貸款夸大企業的銷售和盈利規模,產生的利潤及損失均與江某某無關,江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有效抵押擔保,銀行沒有遭受損失,不具社會危害性,江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一)江某某的行為是單位行為,不是個人行為。刑法明文規定貸款詐騙罪只能由個人構成,本案中江某某申請貸款及使用貸款的行為均為單位行為。江某某為解決企業資金問題,代表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是貸給企業的。江某某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志應該理解為單位意志,他的行為應該理解為單位行為,行為結果的風險與利潤都應該由單位承受。不能僅因江某某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特殊,就將單位意志等同于江某某的個人意志,將單位行為等同于江某某的個人行為。
(二)江某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江某某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僅憑不能還款的事實就推斷江某某主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江某某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了擴大企業的規模,解決企業的資金問題,以企業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并提供了有效抵押擔保。雖然夸大了企業的銷售和盈利規模,但僅僅是為了企業順利取得貸款,且其提供了有效擔保。企業得到3000萬貸款后,江某某代表企業意志處分財產是為了短期盈利,歸還貸款。只是遭遇全球次貸危機造成企業虧損,致使企業客觀上不能歸還貸款,并不是主觀不愿還,因而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