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偵探 出軌忠誠協議效力的認定及有效情形
小高與小佟是一對小夫妻,結婚后不久,小高發現小佟手機中有與其他異性的聊天記錄,小佟承認出軌并與小高簽訂了《贈與協議》,表示如再與其他異性發生不正當關系,在離婚時自愿將其婚前購置房產的一半份額贈與小高。此后,小佟因嫖娼被公安機關抓獲,小高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分得《贈與協議》中約定的房產份額。經審理法院認為,該《贈與協議》是小高與小佟婚姻存續期間的對財產權利的約定,其內容未妨礙小高或小佟行使離婚權利的自由,該協議的生效條件即因小佟的過錯造成雙方離婚時,該贈與條款才生效。該協議雖名為"贈與協議",但根據其所附生效條件,若雙方未離婚的情況下,該房屋仍屬小佟個人所有。最終,法院一審認定《贈與協議》合法有效,判決小高享有房屋一半的份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重視,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使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官講法
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的基本內容和內在要求,而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正來源于忠實義務。
"忠誠協議"各種各樣,但審判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分為兩種:
①婚內財產約定。即約定不忠方直接給付一定財物給忠誠方。
②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約定在離婚時不忠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不論是哪一種"忠誠協議",實際上都是以財產權利為內容的協議,調整的是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目前,我國法律對忠誠協議如何認定并無明確規定,但根據意思自治和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的私法原則,司法實踐中總體肯定"忠誠協議"效力,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平衡好過錯方與非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總則》第143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只要夫妻雙方在簽訂忠誠協議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為有效。
法律實務中肯定"忠誠協議"的效力并不代表全盤認可"忠誠協議"的約定,其中違背公序良俗的條款,如不忠方"圍繞小區裸奔五圈"、給付"空床費"等規定,應被認定為無效。同時,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仍然歸于無效,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包括結婚和離婚的自由,如有約定限制或剝奪一方離婚權、子女撫養權等內容,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無效。
"忠誠協議"是以調整財產權利為內容的協議,其調整的并非身份關系。"忠誠協議"并非限制了人身自由。表面上忠誠協議約束了"出軌"等婚外性行為,但實際上其責任的財產性并不能完全束縛夫妻一方發生婚外性行為的能力,沒有達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