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偵探 婚姻出軌忠誠協議約定高額精神損失費有效嗎?
楊女士與蘇先生在各自離婚后相識并領證再婚。然而,蘇先生的前妻經常以自己無法照顧孫女為由,多次要求蘇先生到其家中居住。對此,楊女士表示不滿,蘇先生為了緩和矛盾親自手寫了《保證書》,內容包括:保證不再夜不歸宿,不再回前妻家中過夜,如違反保證事項,則賠償楊女士100萬元精神損失費。但是,此后蘇先生仍多次前往前妻家中居住,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蘇先生賠償精神損失費100萬元。經審理法院認為,蘇先生對婚姻存在過錯,但其《保證書》承諾的精神損失費數額過高,具體數額綜合考慮過錯程度、當地生活水平等案件情況酌情予以確定,最終,法院判決蘇先生向楊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在具體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支付能力、當地社會生活水平以及雙方約定的金額酌情確定,以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官講法
司法實踐中,為了體現"忠誠協議"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一般會被制定為一個"天文數字"。如果全額支持損害賠償金顯然會影響另一方的實際生活,如不支持又會與"忠誠協議"的履行力相沖突。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當事人的支付能力、當地社會生活水平以及雙方約定的金額酌情調整損害賠償金,以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列出了兩種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即重婚和與他人同居。此二種情況為《婚姻法》明令禁止,但"忠誠協議"中的不忠行為不應當僅限于此。根據忠實義務的本來含義,所有婚外性行為都屬于不忠行為。而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則,夫妻雙方在訂立忠誠協議時,可以在《婚姻法》基礎上做出擴大化的禁止性約定,如禁止嫖娼、"一夜情"等行為,并基于此約定相應的財產性責任。審判實踐中在認定不忠行為時,也并不是局限于法定情形,而是結合"忠誠協議"的具體內容,根據現有證據做出最終判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