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在官網公布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的修訂情況,并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部屬高校征求意見。記者注意到,與原規定相比,新規明確提出,新增四種情況大學生不得轉學,學校給予學生處分除開除學籍以外,應設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同時,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對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的要求和措施更加具體,對輔導員隊伍的政治要求更嚴格,要求高校輔導員必須是中共黨員,并且“不得有損害黨和國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學生 健康成長的言行。”
據了解,原規定是2005年9月1日起頒發施行的,已經實施逾十年。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對大學生自主創業、社會實踐等進行了支持。新增“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創新實驗等活動以及自主創業、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等可折算為學分,計入學習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制定。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新增“創新實踐、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