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入刑之我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解讀
續醉駕入刑后,考試作弊入刑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通過而成為事實,并確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為此,作為輔導員和執業律師深感責任重大,很有必要對《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試的相關條款為我校師生進行適度解讀。
1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
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具體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我們的一般印象中,替考是最為嚴重的作弊行為,但在此前的現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來定罪量刑,處罰一直偏輕。新的修正案不僅規定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入刑,這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都將構成犯罪,并且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較大。所以請同學們注意,不要以為替考和組織作弊才是大問題,那些承擔張貼、散布作弊信息,在角落、廁所噴刷小廣告、QQ號等行為,就是此條中的“幫助作弊”行為,同樣是犯罪,最高可能面臨七年徒刑和罰金的刑罰。
2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
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
具體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身份證等身份證件照,是用于證明持有人身份的證件和法定材料,是個人向社會和有關部門證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證,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與服務的依據。與之前刑法僅處罰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不同,本次修正案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同樣列入懲處范圍。這也為懲處用虛假信息報名考試、替考等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3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條
加大了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具體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新的刑法修正案在本條中細化了專用間諜器材和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名稱,并將量刑增加到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對于打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維護考試公平意義深遠。
在現實中,往往一次作弊就可能觸犯以上三個條款,這就不光面臨著其中某一條的量刑處罰,而是面臨著數罪并罰的更為嚴重的量刑結果。此外,作弊行為在依據刑法定罪量刑后,作為學生的考生,還面臨著校紀校規的處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上海第二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上海第二工業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認定與處理辦法》等規定,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這對于學生而言,是最最嚴重的處分,堪比刑法中的“死刑立即執行”。后果不可謂不嚴重。
因此,真誠地提醒準備參加各類、各級考試的考生,必須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這些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在今后報名和參加考試的過程中,誠信應考,避免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