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自由經濟越來越發展,國家鼓勵創業和創新,這就為許許多多的有夢想、有追求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和機會。大大小小的公司建立起來,朋友們和家人們也一起合伙開公司。那么這時候建立公司法就顯得尤為關鍵了。一個公司只有有制度有法律,才能井井有條。下面小編就一些具體的案例來講講公司法。
案例簡介:
甲乙丙丁四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經資產評估事務所的評估以一片高出市場價格的土地作價出資,其他股東為盡快爭取登記沒有提出異議。一年后公司經營困難面臨清算,債權人就債務不能完全清償要求各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問題一,股東的出資行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甲股東的出資行為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由此可知,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股東出資,但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出資額與該土地的真實市場價值相距過遠,有欺詐的嫌疑。
問題二,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所作的資產評估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所作的資產評估應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208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即當該評估不真實導致公司的債權人損失時,要求評估者和被評估者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三,當公司清算時,債權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償,于是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可能有哪些路徑?依據的公司法條文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東虛假出資對債權人所負擔的責任是股東的外部責任。債權人要求自己債務得以完全清償可以基于以下三種理由:
(1)依據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適用場合主要有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利用公司回避合同義務、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以及公司資本顯著不足。而公司資本是否顯著不足應結合公司所從事行業、實際經營所需資本等情況綜合判斷,而不能單憑法定最低資本額作為判斷公司注冊資本充足性的標準。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向公司股東追究虛假出資股東對公司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但本案例中甲股東實際交納出資額為20萬,我認為其尚未構成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所以不能債權人不能依據此理由主張債權。
(2)依據債權人的代位權,《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支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和債權人之間一般存在合同關系,當公司由于股東虛假出資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時候,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即,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且怠于行使對股東虛假出資行為的追索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對公司享有的代位權,直接要求違法股東清償其債務。本案中甲股東的瑕疵出資不足以構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債權人有權依據代位權要求其直接給付。
(3)依據公司的成立瑕疵,《公司法》第19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債權人可依此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訴,要求登記機關對公司責令改正、罰款等。
問題四,如果你是股東,請認真考慮債權人從不同角度提出的主張,你該如何抗辯?如果該公司沒有出現這些經營困難,只是成立后的第三年,其他股東發現這個嚴重問題,那么其他股東該作何種選擇?
(1)股東對于債權人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公司法第31條規定,股東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公司未出現經營困難,其他股東可以基于以下兩點理由對提供虛假出資的股東提出訴求:a.虛假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依據《公司法》第28條第2款,“不按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出資的依據是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是股東按照意思的自治原則同制定的公司以及股東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因此其具有契約性質。公司章程一經簽署,其效力就及于公司和所有股東,因此虛假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其他如實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其他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向甲股東提起違約之訴,以保障自己的權利。b.股東代表訴訟權,這是股東的直接訴訟權利。為了保證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其他股東可以以公司的名義向虛假出資的大股東要求侵權損害賠償。本案中甲股東如果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其他小股東可以依此提出訴訟。
問題五,如果該公司在成立后,股東乙一直沒有按照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繳納現金10萬。如果你是股東丁,你該如何處理?
如果我是股東丁,有兩種救濟途徑可以選擇:
(1)如前所述,依據《公司法》28條第2款,要求股東乙除向公司足額繳納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外,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依據《公司法》第200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可向公司登記機關就股東乙的未出資行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訴,使其承擔應負的責任。這個案例集中反映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及時繳納出資的法律后果。包括:
1.虛假出資行為對公司人格的影響,
2.虛假出資股東:對有限公司的責任,對其他股東的責任,對債權人的責任。爭議的焦點在于當股東虛假出資數額比較大,足以導致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時,債權人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還是代位權制度。大多數學者認為,債權人依據代位權追究股東責任,只能要求股東補足出資,不能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債權人應該大膽依據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起訴虛假出資股東。即使敗訴,也還可以依據代位權制度再起訴虛假出資股東,這不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因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中的“一事”必須是基于同一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