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辯狀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起訴狀、上訴狀或申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并提出反駁理由的書面文件。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口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其他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當事人,這是制作答辯狀的法律依據。
一審行政答辯狀的內容和制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答辯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無須寫被答辯人,答辯人基本情況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2.正文。包括答辯理由和答辯意見。答辯狀是對起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證據和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作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訴行政機關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因此,作為被告應當向法院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及法律、法規依據。(1)事實根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總是要依據一定的案件事實。如果原告敘述的案情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答辯人應當予以指出,并予以糾正,以澄清事實。在寫法上,主要是列舉確實、充分的證據,闡明事實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實之詞。(2)法律法規依據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是違反法定程序等,答辯人就應針對原告起訴的論點,運用法律、法規說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正確的。寫答辯理由,主要采取反駁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對方敗訴,讓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因此,進行辯駁時必須尊重客觀事實,提出證據,根據法律做到有理有據合法。(3)答辯意見。在正文的最后一段,應寫明答辯主張。一般包括以下四種: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維持具體行政行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撤銷;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尾部。包括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答辯人簽名或蓋章、答辯日期。附項寫明答辯狀的副本份數、證據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