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5年8月在重慶經玻璃公司歷經近一個月的多次篩選后,應聘至該單位上班,擔任辦公室主任職務,并按雙方約定于2005年9月2日到永川報到開始履行主任"/>
1、走進玻璃公司
本人于2005年8月在重慶經玻璃公司歷經近一個月的多次篩選后,應聘至該單位上班,擔任辦公室主任職務,并按雙方約定于2005年9月2日到永川報到開始履行主任職責,按照應聘時的口頭協議,本人試用期為三個月,即本人于2005年12月1日轉正,本人在轉正時,寫了一份《轉正申請書》遞交單位領導,經總經理何圣傳簽字確認后,本人正式轉正且工資為1300元/月。本項事實亦可由玻璃公司2005年9—12月工資表證明,且在勞動仲裁時也已經由證人玻璃公司生產副總張義明同志證明。
2006年2月,當時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的公司出納王麗君同志曾遞交一份《勞動合同》給本人,但經本人簽字上交后不知去向,包括當時玻璃公司新招的全部人員都與本人的情況一樣,未有任何人拿到公司簽章后的合同,盡管如此,為了雙方的誠意合作,本人還是任勞任怨,一直都盡心盡力完成領導安排的各項事務,并隨時保持24小時待命,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單位也按月支付了本人工資。
2、兼任防水公司勞資
2006年2月底,防水公司勞資人員離職,根據本人在玻璃公司的良好表現和該兩公司辦公地址在同一辦公樓的情況,經玻璃公司和防水公司領導商議,決定由本人兼任防水公司勞資職務,全面負責人事事宜,同時在原單位的工作不變,工作時間安排上可靈活處理。原防水公司勞資人員的工資本為1375元/月,考慮到本人在玻璃公司的工資為1300元/月,防水公司領導決定本人在該公司的工資同樣為1300元。2006年4月,本人開始正式履行兼任的勞資職務,但就從這個月起,玻璃公司開始停發了工資,且玻璃公司在此期間從未要求或提出需要解除或變更勞動合同,也未有任何有關要停發本人工資的文件,更沒有領導跟本人相關說法,為怕同時失去兩份工作,本人只能堅持將兩份工作同時干好。
在兼任防水公司勞資時,本人才發現,該公司于2004年簽訂的全體員工勞動合同都在公司且公司未有任何領導簽字也沒有公司蓋章,當時本人曾向防水公司領導匯報勞動合同的處理問題時(包括本人自己的),其完全敷衍了事,說放下再說。
現在看來,這點就是該幾公司的同樣的管理模式,員工的勞動合同公司領導不作處理決策,出了問題再狡辯。
3、兼任防水公司綜合辦主任
2007年3月,再次根據本人在兩公司的良好表現,經兩公司商議,本人在防水公司的兼任職務晉升為綜合辦公室主任,工資上調為2000元/月(原主任工資為2375元),在該單位全面負責行政、人事工作,且原單位工作職責不變。此時,玻璃公司的正式職工僅剩下本人一個,從此時起,玻璃公司除財務的一切事宜都需要本人親自處理,為保證所有工作的高效完成,本人經常加班,連周末都少有休息。舉個例:玻璃公司營業執照屬外資企業類型,其年審手續2007年時只能到重慶辦理,雖然本人在防水公司辦公室有秘書和助理,但因是玻璃公司的辦公事務,防水公司的秘書和助理都會拒絕協辦,本人就只能親歷親為。
2007年8月,因所生產的產品市場價格過高,產品難銷,防水公司暫停生產。公司將所有人員分為留用和非留用人員。非留用人員主要為生產、銷售和施工部門員工,留用人員為辦公室和財務部門員工,非留用人員不用天天到公司上班,留用人員必須上班,且此時的公司工作重點轉為收老款,每個留用人員都下達了任務。但后來每次收回的資金全部被董事長駱寶程轉走,工資都會拖延,到確實不能維持時,再由防水公司向水泥廠借資金發工資,此舉是為了顯示公司資金緊缺,以得到政府更多的政策支持。該情況直到本人離開都是這樣。
2007年11月,因《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本人開始招集全體人員回司簽訂勞動合同,為有效通知全體人員,在領導批準下,還曾于2007年11月底和12月底兩次通過《永川日報》進行公告通知,但最后因公司要求全部人員必須在“工作崗位”欄填寫“清欠員”字樣,所以公司沒有一個非留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僅全部留用人員填寫了一式兩份的《重慶中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之后,本人將這些已經填寫的勞動合同書情況匯報總經理駱旼并要求處理時,其回答等非留用人員簽訂后一并處理。2008年5月駱旼辭職,防水公司新總經理為陳如欽,本人再次將勞動合同事宜向陳總匯報,陳總答復反正都發了工資的,暫時放下。就這樣,本人已經組織填寫的勞動合同一直放到公司,領導亦不決定如何處理,直到本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也沒有領導簽字,雖然公司公章一直由本人管理,但領導不
做批示,本人也不敢亂加蓋,因此公司也沒有任何員工在本人離開公司時收到這份合同包括本人。這些合同書的樣本就是被告單位在法庭上出示的本人填寫的那份合同,這也是為何“工作崗位”欄填寫的“綜合辦公室主任及兼職清欠員”的原因。由此可見,被訴單位后來出示的蓋章合同連領導的簽字都還沒有,完全是為了應付開庭。
2008年6月,玻璃公司準備再次生產,本人在完成防水公司事宜的同時開始為玻璃公司招聘各種技術人員,并協助聯系供貨商和市場銷售等工作,8月玻璃公司正式生產,本人開始對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銷售包括產品回款整個過程進行監督并執行。
2008年10月,在完成玻璃公司工作的同時,防水公司開始業務轉向,準備進行瀝青銷售,為此,瀝青業務的市場摸底,各項手續辦理,供貨商聯系及市場銷售工作完全由本人聯系處理,公司其他人僅知道有此項業務在進行但均無權過問進行情況,直到2009年7月,本人在防水公司的主要工作內容都是瀝青方面的事務和老款回收。
4、兼任旭陽辦公室主任
2008年12月,旭陽公司從新運作,辦公地點亦搬遷至與玻璃公司和防水公司同一地點,為降低管理成本,經旭陽公司與防水公司和玻璃公司領導商議,由本人在不影響玻璃公司和防水公司工作的情況下,再次兼任旭陽公司辦公室主任,工作時間自行協調,并由旭陽公司為辦公室配備秘書一名,直到2009年7月,本人在旭陽公司的主要工作是負責全部管理制度文件的起草,全年供貨商供應合同的簽訂并監督執行,且本人的在旭陽公司工作期間,均由秘書進行了考勤,在旭陽公司的《考勤表》和《生活費補助表》上均能證明。同本人一樣在旭陽公司屬兼任工作的,還有防水公司財務部龍賢英同志,其兼任旭陽公司財務部長職務。在2009年2月,本人曾和龍賢英同志向旭陽公司總經理徐新國同志要求發放工資,但徐總一直回答等等再說,考慮到當時旭陽公司的工資制度還不完善,我們當時也沒有過于強求,但經2009年4月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我的工資最低標準為1900元/月,該會議的會議紀要旭陽公司有留底,并且當本人離開公司后,龍賢英同志之前的工資也已經全部得到補齊,并且現在同樣是防水和旭陽兩公司在支付工資。
5、其他事宜
2009年6月底本人實在無法忍受防水公司嚴重拖欠工資的事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于2009年6月底向公司遞交了一份《情況說明》,親自交給接交人呂運軍同志(后來的辦公室負責人)且要求其簽收確認,但該同志接收后拒絕簽字,第二天,本人問其是否已交給領導過目時,其回答已經交陳總看了,但陳總看后什么都沒說。這些情況秘書都清楚。《情況說明》的內容包括:公司所拖欠的本人工資、本人報賬后還未領到的資金以及本人和全體留用人員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等,且本人在說明中已經明確要求公司在一周之內將本人勞動合同手續補齊且將本人的工資全部支付本人,本人將完全辦理移交并不作任何追究。為了不一次支付工資給本人(怕其他人也辭職),公司才下文說將本人調崗,本人本來就因其嚴重拖欠工資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當然不會同意調崗。直到本人起訴防水公司,其都未辦理給付和勞動手續的完善。
在本人與防水公司剛發生解除糾紛,要求支付工資時,旭陽公司和玻璃公司為逃避工資事宜也于之后兩天內以各種方式要求本人辦理移交工作,在將該報銷的票據報銷后,本人亦分別于2009年7月10日和20日將兩公司移交辦理完畢,并要求支付本人工作期間的工資。
特別說明:本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玻璃公司“報銷沖賬”票據的報銷發票本在2009年6月就交給了公司,因其必須要經在重慶的董事長簽字認可,所以時間拖到了2009年7月,從發票上可以看出,其單位做賬的時間是7月20日(發票上有票據做賬時間),只是本人在9月才到玻璃公司財務部開到沖賬收據。多年來,本人在玻璃公司、防水公司以及后來的旭陽公司的報銷票據不計其數,且均是各公司單獨報賬,其程序都是事前向各公司將資金借出,事后再將票據補上,待領導簽字后直接到財務憑票沖賬。本人在事前的借條各公司財務能查到且借條上均注明了借款事由。
6、綜述
本人自2005年就與玻璃公司建立第一勞動關系,且該勞動關系一直未終止直到2009年7月,后來在防水公司和旭陽公司與其商議后,各自均同意本人兼任后兩公司辦公室主任職務,且相互之間的工作沒有沖突也未給對方造成工作影響,并未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能證明本人在各公司的工作內容的票據和資料以及考勤表等資料文件各公司均有留底。本人認為,站在經濟發展前沿,國家正不斷完善各項法律法規,而企業作為經濟主體,應當也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社會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而玻璃公司、防水公司和旭陽公司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自《勞動合同法》實施已經兩年,卻還未依其規定完成相關勞動手續,且在有資金的情況下,還嚴重拖欠員工工資,其行為應當得到法律法規的嚴懲。
望法官在了解和調查清楚事件情況后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