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學生小閆在家門外發現一鳥窩,于是將鳥窩里的12只鳥掏出來后售賣,后又掏了4只。等再次去掏鳥時,引來警察。據悉,他掏的鳥是燕隼,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最終,小閆因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消息一出,眾多網友“喊冤”,很大一部分網友替小閆“打抱不平”,只不過是幾只鳥而已,怎么能判的這么重?這孩子可是大學生,出獄以后找工作肯定受影響,前途就這么毀了!網友眾說風云,但筆者認為這10年半一點都不冤!
首先,小閆作為大學生,必然有一定文化素養,就應該知道抓捕、販賣野生珍稀鳥類是違法行為。12只小鳥竟然值幾千元,他作為一個大學生,也應該猜到這不是普通的鳥,但是他還是掏了兩次,知法犯法。如果因為他是大學生就網開一面減輕刑罰,這不是又給不法分子逃脫法律懲罰的借口了嗎?更何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地位上,大學生和盜獵分子是一樣的。
其次,筆者想起來早年看的一個相聲,有個人被法院給判了刑,刑滿釋放出來有人問他,你之前為什么被判刑啊?這個人說:嗨,我就是在外面撿了個繩子,然后就被判了刑!人家一聽,這不是冤枉嗎?撿了個繩子就給判了刑,難道這繩子是金子做的嗎?這個人嘿嘿一笑說:繩子不是金子做的,就是草繩,只是這草繩的一頭栓了一頭牛。旁人一聽這才明白,原來這個人是因為偷了別人的一頭牛,所以才被判了刑。大學生掏鳥,乍一聽就和“撿了繩子”是一個道理,大學生壓根不是在自家門口像個無知的少年一樣在做一種掏鳥窩的娛樂活動,而是在利益的驅動下赤裸裸的進行著一種捕獵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燕隼的行為。而且做了不只一次,一共捕獵16只,還造成了其中一只的死亡。不光進行捕獵,這個大學生還進行野生動物的販賣活動。所以他之所以被判十年半,是因為他觸犯了兩個罪名,第一,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兩罪并罰之后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違法必然會被追究相關責任,此案件即使再審,也必然會得到法律的處罰。也希望社會各界可以吸取教訓,為保護珍稀物種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不做違法之事,自覺擁護法律的權威,不盲目的去質疑法律,共同維護法律的公正性!